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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戰線的智慧:善用專利延緩審查新制放大商業價值

2026-07-28
▌核心結論
自115年1月1日起,發明與設計專利的延緩實體審查期限大幅放寬,並開放再審查及分割案適用。此項變革賦予企業將專利審查期與產品研發、市場測試期同步的法規彈性,提升商業布局的戰略空間。


一、 延緩實體審查期間放寬與適用範圍 
為便利申請人進行專利布局及商品化準備,延緩審查機制已作以下修正:

專利類型
原延緩審查期限新制延緩審查期限
(115年1月1 日起)
發明專利3年
5年
設計專利1年
2年

.擴大適用範圍: 開放發明及設計專利的再審查與分割案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。

.分割案申請期限: 分割案提出延緩實體審查,須於該分割案自身的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(OA)送達前」提出。但因分割案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,故發明專利仍須於原申請日起5年內、設計專利於原申請日起2年內提出。


二、 分割案與合案申請之法規界線 
在延長審查戰線的同時,衍生案件的法規標準亦須嚴格把控:

.分割案比對基礎: 判斷分割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範圍時,必須以母案「申請時」的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作為劃線版的比對基礎,而非以母案「核准時」的版本進行比對。此規範確保母案於實體審查中修正刪除的發明(改以分割案申請)不致因比對基礎錯誤而遭認定分割超出。

.設計專利合案審查: 合案申請必須指定其一為「原設計」,其餘設計必須與該原設計構成近似。若原設計因不予專利事由而遭修正刪除,重新指定的新原設計必須確保與剩餘設計皆構成近似,否則將被官方發出OA通知分割。


三、 企業戰略建議 
專利申請不僅是技術保護,更是商業競爭的籌碼。企業應妥善利用延緩審查機制遞延規費成本,保留專利請求項的修改彈性,以應對競爭對手的市場動態。同時,於申請分割案或合案時,務必嚴格審視前述法規要件,確保權利範圍的穩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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